近日,临沂市民李先生拨打“12315”热线向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反映,在某家俱店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一个总价800元的梳妆台,现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定金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接到反映情况后,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解,商家同意60公分的梳妆台少收120元,如退现金只能退款300元,消费者表示不同意,一定要退款500元,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讲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李先生34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为什么只退了340元呢?商城工商提醒消费者,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预先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品。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案件中,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消费者李先生因个人原因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此次交易,双方谈好800元的价格,商家顶多只能收取160元定金,500元显然超过了标准。因此,商家应退回多收的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