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济南中院对备受关注的理发女被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宋从月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决定。

  逃亡十几年,因盗窃被抓

  2004年9月12日,时年21岁的被告人宋从月,从济钢附近的打工工地来到天桥区一理发店时,因为30元相关费用,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执,将对方割喉致死。随即,宋从月潜逃,直到2016年,因在老家东平县涉嫌盗窃,经DNA检测串并,宋从月被警方抓获。

  因琐事起争执,割断动脉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左右,被害人董某租赁了天桥区小董家庄附近的一处门头房,用于经营理发店,并在店内提供有偿性服务。次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宋从月在该理发店内因琐事与董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手猛掐董某颈部,并持刀割其左侧颈部两刀,致董某左侧颈总动脉完全离断,当场死亡。

  后经鉴定,董某系颈部遭受外来暴力作用,锐器刺、切,导致机械性窒息和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宋从月逃离现场。2016年5月5日,经DNA检测串并,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宋从月传唤到案。

残忍杀害理发女,被告人宋从月一审被判死缓 济南中院供图

  多次入户盗窃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人宋从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其中一起系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从月持锐器刺切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颈总动脉完全离断,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大失血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认为宋从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从月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之初认罪态度尚可,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宋从月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盗窃犯罪事实,且所盗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盗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宋从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宋从月限制减刑。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今年1月12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公开审理时,被告人宋从月当庭翻供,称没有杀害董某。

  (生活日报记者 范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