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2015年6月一天晚上,60岁的刘峰(化名)外出访友,在准备乘电梯从四楼到一楼时,电梯突然升到八楼后自行坠落至一楼,刘峰受伤昏迷。在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后,刘峰康复出院,但对于该由谁赔偿损失,电梯生产厂家和负责维护保养的维修公司却一直推诿。2015年11月,刘峰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2.0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9时许,刘峰到泉星小区见朋友,乘电梯准备从四楼到一楼时,电梯突然升到八楼后自行坠落,刘峰受伤、呼救后昏迷。事后有人电话联系电梯维修公司、物业公司将他救出。120救护车到场后,将刘峰送至山东省交通医院,外科急诊后于次日住院。电梯维修公司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派二人护理三天撤离,并解释称按规定保证半小时把人救出来就尽了职责,其他赔偿让刘峰联系物业公司。据病历记载证明,刘峰从高处坠落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神经性耳聋。2015年7月10日刘峰出院,但对于这件事带来的损失,电梯维修公司和电梯厂家、物业公司都不愿赔偿。

  在法庭上,电梯维修公司辩称,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他们根据合同约定对轿厢安全装置及零部件进行检查、维护,并不负责电梯日常管理,“事后经工作人员检查,涉案电梯没有任何零部件损坏,随后进行试运行,至今运转正常。我们履行了合同约定,并且在电梯发生运转异常后及时赶到现场救援,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电梯生产厂家也表示,涉案电梯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出厂,经电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使用两年,“经过调查没有发现任何零部件损坏,电梯异常运行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且已经超过质保日期,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桥区法院认为,被告电梯维修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未能安全运行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电梯维修公司赔偿刘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