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法院认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要求,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试生产,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培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被告人邓学振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培祥在事故现场附近被关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邓学振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后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组织抢救工作,已赔偿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培祥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学振综合其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培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90余人旁听了庭审。
更多精彩内容,请搜索关注微信号sina_shandong,在这里,看见山东。

查看评论(0)网友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