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4.2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4月29日,高某驾驶车号为鲁C**13V的轿车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与鲁泰文化路交叉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逸,后到淄博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高某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东营“5.22”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5月22日,孙某驾驶车号为鲁E**055的轿车行驶至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时,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韩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弃车逃逸,后到东营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孙某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日照“6.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8日,刘某驾驶车号为鲁R**286的大货车行驶至206国道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李家坡路段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刘某被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威海“6.1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11日,盛某驾驶车号为鲁F**577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威海荣成市黄张线虎山镇附近路段时,与房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房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盛某驾车逃逸,后被威海交警部门抓获。经调查,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1.53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盛某被威海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