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去了哪里?

  回顾历史,体制内的人曾三次集中“溢出”。

  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一时期官员下海主要表现为“半下海”,比如有些官员到部门下属的单位与企业中去当领导,“充实基层力量”。这个时候,从体制内辞职往民企跳槽的,不是主流。

  第二次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大量公务员再度辞官。这一时期官员“下海”多为“停薪留职”,不打破铁饭碗,一旦“呛水”,还可回去继续工作。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这个时候出现了一批响当当的企业家,比如冯仑、陈东升等等。

  第三次是2000年前后,政府机构改革精减人员,不少干部辞职。据新华社报道,从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国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共有10304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辞职“下海”。

  有媒体总结说,2013年开始,新一轮官员辞职下海新浪潮出现。与上述三次不同,新一轮官员辞职下海尽管未成规模,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辞职官员职位较高,厅、处级干部多,“下海”后多被私企聘去当高管。

  这一特点在今年的辞职官员中就表现明显。2015年以来,已有9名官员辞职,其中包括3名地方党政一把手、5名厅级干部。9名官员中,除程希辞职后的去向未知外,有6人到民营企业任高管,1人到民营高校任校长助理。

   官员辞职可不可以“说走就走”?

  一名在中央部委工作的处级干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他看来,官员到民企任职,最大的价值在于了解政策、有人脉资源,“企业的许多事情,辞职官员首先‘知道找谁’,其次‘能找到谁’,然后‘能说上话’,最后‘能办成事’,这是民营企业最需要的”。

  所以,有人担心官员辞职变成另一种明目张胆的权钱交易,有“对权力二次开发”之嫌。还有人提出,官员辞职下海要防止缘于职务的“期权效应”,即事先将自己的权力巧妙地转换成个人日后“跳槽”的资本。

  根据现有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立法的意愿很明显,就是想斩断权钱交易的任何可能。但什么是“直接相关”?法律缺乏更明确的界定。有媒体表示,从实际的辞职案例来看,对于需求方企业来说,正是看中官员在某个领域深厚的人脉关系,而不少官员辞职后,从事的依然是和原工作业务相关的工作。比如2007年至2014年,广州共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出自城建系统的8人中有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