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和2015年,市民朱女士的父母相继离世。作为独生子女,她应顺理成章地继承母亲名下房产。然而,当她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我去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工作人员要我证明我母亲无收养子女、无其他子女。我确实没有兄弟姐妹,可这该如何证明呢?”她十分苦恼。

  朱女士说,今年2月,她母亲临终前留下遗嘱,将位于花园小区的房产留给她。近日,朱女士打算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便到公证处咨询。

  “因遗嘱未公证,工作人员表示,除了证明我母亲的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外,我还得开一份‘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这让她犯了难。“简单来说,我要继承房产,先得证明我妈有且只有我一个女儿。”

  为了这一纸证明,朱女士几乎跑断腿。“我给派出所打电话,办事民警一听就让我去找居委会开证明,可居委会说有规定,不给开;我又咨询街道办事处,他们说证明应由居委会开,街道可以盖章。”

  “我的确是独生子女,为何证明起来这么难?”朱女士有些绝望。

  【居委会】

  无权开具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

  1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花园小区社区居委会,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居委会有权拒绝给朱女士开证明。

  “2014年11月,省民政厅颁布了《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该工作人员称,社区居委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即便是开,也只能证明她父母没有养子,无法证明没有其他孩子。”她说,朱女士要开亲属关系证明,可去辖区派出所。

  记者就此事详细咨询了洪家楼派出所。“如果继承人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派出所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如果不在一起,则需社区与街道两级公章才能证明。”户籍科一民警表示。

  得知这一结果,朱女士看到了希望。“我和父母恰好在同个户口本上,这下问题该解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