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瑜)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近日,2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据悉,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行政机关一般委托律师或者普通工作人员出庭。为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这种“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特别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首次被纳入法律范畴。

  今年5月4日,在历下法院开庭审理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即出庭应诉。本案原告历城区龙泉加油站认为被告省经信委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开庭时,被告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对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做出了详细说明。5月7日该院开庭审理的另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也出庭应诉。

  庭审后,两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对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这对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密切“官民”关系有着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