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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巨额善款莫名走失 以何自救红会当思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3年4月29日【评论0条】字号:T|T

  因为芦山,想起汶川。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曾有100多位艺术家捐出作品义拍,筹款8472万元捐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定向捐给青城山市。但直到五年后的芦山地震发生,这笔钱却是“青城山没收到,善款不知所终”。捐款人的疑问经微博提出,引起轩然大波,红会回应称,因意向援建项目“未能纳入灾后重建规划”,最后“经总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善款改为投入到“博爱家园”项目中。

  善款挪用风波又与红会有关,公众或许并不感到意外。但事涉数千万善款,兹事体大。梳理此次事件的个中流程,却有着原本不该有的太多的复杂纠缠。

  首先是关于8000多万善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定向捐款?虽然未看到明确的捐款协议见诸报端,但从此次义拍召集到最终善款捐出,其定向的性质都确凿无疑(起码属于双方默认),除了艺术家所称定向于青城山市以外,彼时专为该笔善款设立的“红十字艺术家慈善基金”,还为善款确定了包括艺术教育、文化遗产抢救等在内的用途定向。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红十字法》第13条也规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反观此次8472万元善款的捐赠,其定向捐赠的性质得到了红十字会的认可,而改变善款用途的前提,法律明文中“得到捐赠人同意”的前置措辞为“应当”,即为法定强制性要求。反观红会迟到5年的回应,其善款变更用途的程序,却是“经总会执委会研究决定”,而无明确地告知捐赠人并得到同意的要件(即便是作为捐款人之一或拍卖机构的保利公司有代表在场,亦不能视为尽到对全体捐款人的告知、征询义务),其变更善款用途的程序已涉嫌严重违法。

  而违背捐助者意愿,被红会私自改变善款用途之后的资金流向,红会此次紧急给出了“博爱家园”项目一系列数据。但吊诡的是,据媒体查阅红会博爱家园项目相关介绍、报告、讲话、报道,却从未提及款项来源于2008年的那次义拍。即便是未经同意、定向善款便被挪作他用,其用于“博爱家园”的具体开支明细,除了被捐款人、舆论逼问时甩出的几组简单数据,是否应有更详细公示?

  再看红会给出的善款挪用的理由,定向捐助青城山市的善款,据称因为“意向援建项目未能纳入灾后重建规划”,而不得不改为他用。但未列入国家“灾后重建规划”,是否就意味着捐赠人的定向捐助意愿无法达至?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属于政府性灾后重建任务,不会也不应当排斥民间捐款援助其他未列入规划地区和项目的建设。迟到5年的这一牵强理由,是否仅是稍微能拿得出手的一句托辞?

  可以侧面印证这一“托辞”揣测的,还有一个细节。彼时出面与艺术家成立专项慈善基金的是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这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辖单位,到2010年,其工作人员也仅有8人。2008年签8000万大单时,是否具有管理和运作数千万善款的能力与资质呢?现在看到的红会说法是,接受捐款时并不知道红扶中心无实施能力,接到捐款后却很快就知道了,而钱“没多久就上交给了总会”。俗语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红扶中心自身善款管理、运营能力在此次事件中的评估失误,是无意识状态下的偶发性自视甚高呢,还是刻意为之?

  红会面临的信任危机,不是一个“郭美美事件”那么简单。账目透明,接受监督,以及更根本地去行政化,公众的诉求这些年来可谓一以贯之。类似8000万巨额善款“莫名走失”的事件,应当而且必须经受得住拷问与检验,这并非苛难,而是最起码的要求。红会的形象再造与信誉重挽,喊的口号已然不少,现在缺的是痛下决心的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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