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同志共同解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在答记者问环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就省里专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王桂鹏介绍说,“标准地”制度是由浙江省于2017年率先提出的,并在湖州市德清县试点先行,2018年在全省总结推广,成为全国“标准地”改革的发起者和策源地。2019年至2020年,山西、湖北、广西、江西、海南等省先后开展了“标准地”制度改革探索。根据浙江省的经验,“标准地”的实施提高了工业项目落地效率、有效助推高质量发展。鉴于此,在我省探索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很有必要。

  所谓的“标准地”,是指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做到拿地即开工。“标准地”改革是深化土地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地”改革,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都对推行 “标准地”改革提出了要求。2020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在《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中,更加明确的提出“实行‘标准地’供给改革。”2020年7月20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内容包括:

  (一)“标准地”改革的范围和目标。《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年底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地;2021年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标准地”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区域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由各市政府组织对节能评价等十几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该项工作2020年6月已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进行了安排部署。《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0号)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明确安排,这也是实行“标准地”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二是指标体系建设:这项工作是推行改革的核心工作,各地指标体系的制订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制订过低达不到提高项目质量的目的,指标过高达不到,就实现不了没有意义,所以各地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三是明确承诺履约要求:“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是由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企业签订,实际操作中多是园区管委会统一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四是建立履约监管体系:其核心内容是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分别由提出控制指标的各职能部门履约监管职责;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各地在进行履约监管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特别是要考虑到企业遇到特殊困难和情况时,可以免责或降低企业应受到的惩罚责任,比如对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时如新冠疫情时,可以进行适当豁免或减免处罚责任等。这些可以通过和企业签订履约补充协议来实现,使改革更具灵活性和活力。

  (三)“标准地”改革要强化改革协同。工作要求中,《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与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能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仅仅简单地视同加快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这样理解和落实就失去了推行“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