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恒田以河南省范县老县委招待所为据点,长期在莘县南部乡镇及河南省范县老城、新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马恒田以恒银投资公司为依托,组织、领导其他被告人有组织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恒田为组织、领导者,马明、陈玉奎、杜庆乙为骨干成员,李纪波、张云辉、马兴冉、张建锋、仲高玉为积极参加者,张辉、岳耀坤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起,非法拘禁罪6起,寻衅滋事罪5起,非法侵入住宅罪3起,敲诈勒索罪1起,诈骗罪1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1起。马恒田、马明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经营,对莘县南部樱桃园镇、观城镇等乡镇及河南省范县老城、新区一带周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该区域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马恒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