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化集团原副总经理杜克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杜克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 年至2010年,被告人杜克平利用担任中化集团公司化肥中心主任、中化化肥公司总经理、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经营化肥业务、获取港口代理权、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股票收益及房产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9014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杜克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