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潘立超

  暑期到来,不少郊区的青少年喜欢下河游泳玩耍,但近年来游泳溺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平度某村,一名自认水性好的男青年李某在学习驾照的休息间隙去附近河道中游泳时意外溺亡,李某年迈的父母无法接受丧子之痛,于是将驾校、河道管理方以及当时与李某一起游泳的朋友告上了法庭,但由于其诉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被平度法院驳回,二审也被青岛市中院驳回。办案法官提醒市民,每个成年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类似悲剧不要再发生。

  悲痛

  青年溺亡后父母打起官司

  2017年夏天,刚刚高考结束的李某趁着暑假在平度某村的驾校进行学习,一天中午饭后,李某与朋友孙某和王某一起去附近一河道钓鱼,钓鱼期间又下河游泳,下水游泳一段时间后,李某溺水,王某与孙某虽然奋力抢救,但最终也没有挽救回李某的生命,李某的父母在得知这一消息之后,犹如晴天霹雳,认为自己孩子的意外死亡,与驾校、河道管理方以及李某的朋友王某、孙某有着密切的关系,于是将这四方一起告上了法庭。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已经在驾校报名,当天又是在驾校学习期间出的事,学员随意私自外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严重过错,驾校方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河道管理方在涉事河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该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某和孙某作为年龄较大的成年人,在知道下河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鼓励刚成年的李某下水游泳,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进行救助,但其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

  “很同情但不该由我们担责”

  面对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四方被告均向其老年丧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痛惜之意,但是对于李某之死的责任,纷纷表示不该由他们承担。

  对于本案当中关于溺亡责任划分的问题,平度法院认为,对于驾校,其作为驾驶技术培训机构,其与李某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其仅应对因提供服务而侵害李某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驾驶技术培训与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要求不同,学员可以自主安排接受培训过程,李某在培训期间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培训机构没有权利限制其自主权,也没有义务对其非接受培训服务时段的安全进行防护。

  对于涉案河段的管理者来说,已通过电视台对河道安全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且涉案河道作为生活饮水水利设施,明确禁止游泳、钓鱼等行为,同时涉案河道亦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到深水游泳的危险性,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由于孙某与王某结伴而行,并非强迫李某下河游泳,当时李某到禁止游泳的深水河段游泳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但并不能成为侵权责任法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要件,原告要求孙某与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方面认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

  于情痛惜,于法索赔无据

  法院方面进行了分析后,最终判决,原告的各项诉求均被法院驳回,而且还要承担受理费2000余元,后来,李某的父母继续提出二审,二审法院在审判后维持原判。

  近日,记者针对此案采访了平度法院审理此案的徐法官,徐法官说:“这样的悲剧大家都不愿看到,老人失去了刚刚结束高考的儿子,肯定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被告方确实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郝红艳律师分析认为:河道是生活饮水水利设施,并非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若能举证证明已通过宣传教育、明确禁止游泳、钓鱼、在河道内设置了水深危险、严禁靠近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则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驾校不同于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其实质是一种培训服务关系,受害人的溺水与驾校提供的驾驶培训服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和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去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涉水请慎重。

  ■相关案例

  情况不同结果不同

  记者搜索资料发现,在外地也有溺亡后家属针对场所管理方的索赔案件,但结果却不一样。

  2013年6月,威海桥头镇某村一15岁少年杨某和同伴鞠某在水库边嬉闹时溺亡。鞠某及其父母、水库承包者张某、某村村委被杨某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是与鞠某嬉闹而落水,杨某、鞠某均存在过错。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明知水深危险,还与杨某嬉闹,造成杨某溺亡,他本身有过错。鞠某的监护人应当对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杨某已年满15周岁,也应知道在水库边嬉闹的危险,本身也有过错。根据张某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张某须允许村民生产、生活用水,无权将水库对外租赁,张某并未获得水库全部使用权,因此,张某和村委会对水库都有管理责任。经查实,张某和村委会均未在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杨某溺死也存在过错。最终当地法院判决五被告共赔偿13万余元。

  2018年8月3日,一女子购票进入颐和园,次日被发现在桥下溺亡,公安机关排除“刑嫌可能”。事后,该女子的父母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下称颐和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75万多元。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女子父母的诉求。一审判决颐和园管理处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该女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