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怎样才有强制力
我省出台全国首份相关试行意见,法院受理4起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记者今天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我省出台全国首份《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确认提供遵循。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受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件。
如何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以强制力?“此前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并未对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审查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容易产生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效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意见》共分十条,对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确认的效力等内容作了规定。
实践中,各地反映省级、市级政府一般不直接开展执法活动,多是由县级政府部门开展。为此,《意见》将司法确认的主体扩大到了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在审查方式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为赔偿协议落实提供强制力保障。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济南中院审结的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2亿多元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确定污染企业可申请分期赔付,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
记者还了解到,新形势下,全省法院继续加大审判力度,2018年共审理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16件,结案852件,依法严惩了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省法院副院长张成武介绍,微山法院审结的刘某某等禁渔期内在南四湖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令在相关水域投放鱼苗,不仅让破坏环境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而且更侧重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全省法院加大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贯彻环境保护优先、注重预防等原则,依法及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共4924件,审结4725件,有效维护了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
据悉,我省通过严格依法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资源管理职权。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理资源、环保行政案件3613件,审结3326件。此外,发布会通报了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最新进展情况,去年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1件,结案56件,有力地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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