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以被告人李作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在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局长、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2.128603万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并安排将临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临沂天燃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后退还该3000万元。

  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局长、临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临沂市建设局下属的二个单位以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其子名下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非法占有该二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27.4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作良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李作良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作良在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作良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全部追缴、退交到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作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