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汽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公共汽车司乘冲突中被判处这一罪名,这是山东省系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16时许,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1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某某现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宣判后,东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进一步对该案进行释法。

  他说,公共汽车司机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掌握在司机所握的方向盘的手里。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原因,多是诸如上下车等琐碎小事,个别无良乘客悍然出手抢夺方向盘也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司机及时刹车就不会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惨烈车祸,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预料,这是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恶劣表现。

  “因此,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必须冷静,不管因个人何种私事,都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应采取抓扯方向盘或击打、伤害驾驶员的过激行为,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车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为时,应主动劝阻,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以确保公共车辆和人身财产安全。”

  井长生表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会导致公共汽车失控,可能发生翻车危及车上司乘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或撞击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危害后果,使公共汽车及车上乘客、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人员等处于危险中,为了达到停车的目的,强行扭转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使该车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况且当时公共汽车正在行驶中,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用力拉扯方向盘导致公共汽车严重偏离行驶路线,驶向道路北侧的路肩,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

  综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