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问题

  一、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王桂新、郭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林清,历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卢化彬、唐冶派出所教导员刘丙伟、唐王派出所副所长韩伟、洪家楼派出所所长郝长青,历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杜春旺、经侦大队大队长赵广文、经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海涛等九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失职失责问题。2018年3月,公安机关侦破了段永刚(历城区郭店街道山头村村委会原主任)恶势力集团案件。经查,2012年1月,在调查段永刚涉嫌犯罪、影响换届选举等问题线索过程中,调查组负责人、时任郭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桂新,未对山头村换届选举中村民遭到恐吓等问题认真调查,并且在公安机关已对扰乱选举秩序的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作出“整个选举过程秩序井然”的不实结论。调查组成员、时任郭店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站长于林清,明知山头村的财务账目未转交经管站,仍作出虚假说明。王桂新、于林清不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结论失实,导致段永刚继续担任山头村村委会主任,并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事实。王桂新、于林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时任历城公安分局郭店派出所所长卢化彬、副所长刘丙伟、民警韩伟在办理段永刚父子故意伤害案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违规调解处理,造成受害人长期信访。卢化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丙伟、韩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1年4月,时任历城公安分局郭店派出所所长郝长青、副所长杜春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山头村相关人员以放火等方式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直至2018年8月,检察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才对山头村系列放火案立案侦查。郝长青、杜春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8月,时任历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赵广文、经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海涛,在调查段永刚将其殴打他人所付10万元赔偿款在村委会报销的案件中,未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导致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赵广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海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槐荫区腊山街道后周王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张玉海,济南市第二十六中学政教处主任崔志超,槐荫区兴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马卫国、党工委委员刘宏金、城管科科长陈晓霞、政法科负责人庄文霞,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兴福中队中队长张华,兴福街道小金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周吉广等十一人为恶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失职失责问题。2016年3月,公安机关侦破了金宪正恶势力团伙案件。经查,2013年6月,时任后周王庄村党支部书记张玉海接受金宪正请托,协助金宪正强迫陈某某、马某某将已达成170万元购房协议的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给金宪正,致使群众财产遭受损失。张玉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金宪正在担任小金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为收购某公司土地,在多次协商未果,采用推墙、挖沟、堵路等恶劣手段仍遭拒绝后,带领部分村民闯入该公司厂区,强行将大部分房屋拆除,并在厂区内以兴建老年公寓为名违章建设三栋别墅。时任小金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党支部委员崔志超,党支部书记周吉广,党支部委员周懿斌、马怀汤,村委会委员马阔,未及时制止金宪正的行为,致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马卫国作为街道城管科分管领导、陈晓霞作为城管科科长、张华作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兴福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内违章建筑监管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刘宏金作为街道政法科分管领导、庄文霞作为政法科负责人,对强拆导致的企业员工信访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崔志超、周吉广、马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卫国、刘宏金、陈晓霞、庄文霞、周懿斌、马怀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小金庄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金宪正为竞选村主任,在某酒店宴请几十位村民。马卫国作为小金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组长,对金宪正拉票宴请行为监管不力。马卫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征地收购中心主任肖静、归德国土资源所所长杨洪涛,长清区归德街道土屋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赵夫祥等三人失职失责问题。2018年1月,公安机关侦破了宋玉刚恶势力团伙案件。经查,2010年1月,长清区城市管理局环卫绿化管理中心职工宋玉刚与土屋村签订合同,约定由宋玉刚出资为土屋村修建一条生产路,土屋村允许宋玉刚开采本村赵花山矿石出售。时任土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夫祥明知宋玉刚未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对其非法开采行为默许放任,致使国有矿产资源遭受损失。时任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征地收购中心主任肖静(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归德国土资源所所长杨洪涛(主持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宋玉刚非法开采矿石行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纵容其违法行为。赵夫祥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肖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洪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1名责任人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四、济南四建集团职员刘军收受贿赂、为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成员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问题。2015年8月,刘军在担任济南四建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第二项目经理、负责东营商飞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东营市某公司负责人李上海(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成员,2017年11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其个人住房进行装修,总价值17.7万余元,刘军帮助李上海承揽了商飞项目相关工程。济南四建集团对刘军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

  淄博市纪委监委通报一起3名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近日,淄博市纪委监委和周村区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淄博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梁鸣来,淄博市中医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勾建刚,以及周村区医院党总支成员马鲁航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典型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发挥以案治本作用,市纪委监委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经查,马鲁航与涉黑性质组织成员吴某国交往密切,多次接受其宴请,收受其礼品礼金。2016年初,梁鸣来经马鲁航介绍认识吴某国后,逐渐与吴某国交往频繁,多次接受其宴请,在患病住院期间收受吴某国所送现金,并受其请托安排勾建刚协调将市中医医院东院区项目土方工程由吴某国承包。2016年10月中旬,勾建刚协调东院区项目承建方同意由吴某国承包土方工程。吴某国承包土方工程后,进行转包非法获利,引发项目承建方与周边村民发生矛盾冲突,并发生拖延施工导致有关方面巨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梁鸣来、勾建刚、马鲁航身为党员干部,为涉黑性质组织成员非法牟利提供便利条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9月,梁鸣来、勾建刚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鲁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

  枣庄市纪委通报2起涉黑涉恶腐败和 “保护伞”典型问题

  1、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时任滕州市公安局木石派出所辅警张云东、刘的洞多次将公安机关治安统一行动信息告诉张某,帮助张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营的有卖淫嫖娼活动的足疗店逃避公安机关清查、检查,包庇纵容涉恶犯罪活动。期间,张云东、刘的洞多次接受张某宴请、旅游及物品等。2018年8月,张云东、刘的洞被开除,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2015年麦收期间,时任滕州市木石镇木石三村村委会主任张建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强迫商某某等村民使用其联系的要价高的收割机收割农作物,致使商某某等人蒙受经济损失。同时,张建还存在贿选等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7月,张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张建被责令辞去木石三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东营市纪委通报四起不担当不作为典型问题

  一、东营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刘海新失职失责问题。刘海新在担任东营区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失职失责,致使两个合作社在不符合创建要求的情况下,获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资格并取得财政扶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25万元。2018年5月,刘海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广饶县大码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徐五台履职不到位问题。徐五台对所负责的2017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工作,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明知中标公司缺少施工资质仍默许中标单位进行项目施工,致使扶贫项目建设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7月,徐五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利津县农业局农经站副站长陈强履职不认真问题。陈强在负责2016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利津县志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报送的扶贫证明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致使该合作社申报项目在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在项目自查发现问题后,也未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合作社整改情况,致使扶贫资金未落实到位,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5月,利津县监委给予陈强警告处分。

  四、河口区友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玉国不作为问题。杨玉国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村民王建民假借其兄王建新的名义违规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5000元而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6月,杨玉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临沂市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张永山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8年9月17日,张永山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到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找该村村民王某某咨询购买河沙事宜,并在该镇一炒鸡店内接受王某某宴请,就餐费用由王某某支付。2018年9月27日,沂水县纪委给予张永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其撤职处分;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县治超检测站站长田河(实际主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诫勉谈话;责令其分管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献峰作出书面检查。

  兰山区白沙埠镇征收拆迁办主任刘夫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8年9月14日上午,刘夫金受白沙埠镇船流街社区党支部书记刘永生邀请,中午一同到白沙埠镇某羊肉汤饭店吃饭,期间刘夫金等5人饮用白酒和啤酒,就餐费用由刘永生的工友白沙埠镇溪沂庄村民张某某支付。2018年9月29日,兰山区纪委给予刘夫金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分管领导白沙埠镇组织委员范永利作出书面检查。

  德州市纪委通报2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典型问题

  1、武城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陈光跃为违法收取领车费的“领车黄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陈光跃在担任武城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收受违法领车人、运输从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好处费”19.6万元,通过对超载、超限以及改装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不处罚或减轻处罚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便利。此外,陈光跃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禹城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站北社区原民警季发木索取收受财物向某恶势力卖淫团伙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问题。2016年以来,季发木先后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受某足疗店老板姜某某财物,在公安局有清查活动时,为其通风报信。季发木还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方式,向某足疗店老板马某某发送公安局清查暗访活动信息,帮助有关人员逃避打击。季发木在明知姜某某和马某某经营的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情况下,放任不管,且多次索取、收受财物为其通风报信,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问题

  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徐浩军为恶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8年8月,公安机关对姜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经查,该案案发时间为2014年12月,公安机关曾于2015年4月以樊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徐浩军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局负责人,在办案中发现樊某某缓刑期间脱离监管又涉嫌新的犯罪情况下,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在案件审查期间,姜某某请托徐浩军提供帮助,并在事后送给其价值共1000元的购物卡。茌平县纪委给予徐浩军党内警告处分。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古楼派出所民警杨振兵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问题。2018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某、李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查,杨振兵在主办2014年7月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明知李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仍与李某某私下会面、吃饭,并收受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杨振兵未将李某某传唤到案,也未将相关线索向领导汇报,为李某某等人逃避刑事追究提供帮助,致使案件未能及时告破。在2018年7月公安机关调取该案卷宗时,杨振兵为掩盖问题,伪造了对李某某的讯问笔录并装订入卷。东昌府区纪委给予杨振兵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聊城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莘县樱桃园镇政府工作人员黄承兵、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岳耀坤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8年8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其中马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黄承兵作为合伙人之一,入股马某某等人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的非法经济组织;岳耀坤从事驾驶员、催要债务等工作。莘县纪委分别给予黄承兵、岳耀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滨州市纪委通报两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

  沾化区富国街道薛巴村原党支部书记薛付国、村委会主任薛吉印纵容恶势力违法行为问题。2017年,薛付国、薛吉印带领薛巴村会计薛吉兵,到有关企事业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将土方和小型建筑工程交由薛吉兵等人负责,为薛吉兵等人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创造条件。薛吉兵等人多次组织他人,以扰乱施工的方式向有关单位强揽工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薛付国、薛吉印在明知薛吉兵等人多次阻挠有关单位施工情形下,未予制止,纵容薛吉兵等人违法行为。2018年9月,薛付国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薛吉印被责令辞职,相关法定手续正在办理中。2018年8月,薛吉兵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博兴县陈户镇闫陈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连军等人涉恶问题。2017年,赵连军因承揽某银行装修工程未果,与闫陈村村委会主任杜国明商定,通过乔庄镇焦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常建光,多次雇佣他人长期阻挠银行装修施工。2018年1月,该银行迫于压力支付给闫陈村劳动服务处90000元。2018年9月,赵连军、常建光、杜国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三人辞去所担任的村委会职务。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三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