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我在沂蒙路一鲁菜饭店吃饭,前台服务员称月底不给开发票。”11月29日,市民刘先生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28日,他在兰山区沂蒙路一鲁菜饭店请几位好朋友吃饭,花了869元。用餐完刘先生在结账的时候,要求饭店给开发票,然而服务员却以月底没有发票为由不给开,并且服务员态度不好,这让刘先生十分生气。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该饭店,前台经理表示,发票已经开好,刘先生随时可以来取,“当天是我们服务员做得不到位,新来的员工对一些业务还不熟悉。”

  “顾客消费后开具发票既是饭店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记者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消费者在酒店内消费,酒店应开具发票。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发票作为消费者的付款凭证,是日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有效证明,消费者应积极索要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