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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租商铺开店 外出时发生火灾损失严重

来源:黄三角早报2014年12月9日 11:57【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东营12月9日讯 市民王先生租赁了一间商铺经营着一家自行车店,在他一次因事外出期间,意外发生了。店铺遭遇火灾,店内自行车全部烧毁,损失惨重,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先生将店面所有者以及商场告上法庭。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9年10月20日,王先生租下了董女士位于西城某商场一楼的店铺,开始销售自行车,生意日渐红火。可是2011年11月21日下午,王先生一家去医院探望一位病人时,突然接到一个火灾电话,称其店面发生火灾事故,等赶回来发现,自己店内所有的自行车毁之一炬,损失价值达316039元。王先生认为火灾的发生,董女士与商场方面也有一定责任,遂与出租人董女士和商场市场管理处协商,可是这两者都认为火灾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庭上,商铺所有者董女士辩称,王先生的损失与自己没有关系,商场管理处辩称,市场管理处职责仅是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事故与市场管理处没有关系。东营区法院经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王先生所租赁的房屋私自搭建夹层作为仓库、存放大量可燃物、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导致。董女士作为商铺所有者,在出租该商铺时已含有夹层,夹层存在安全隐患,出租人负有保障租赁标的安全的责任。而商场方面,应负责大厦内安全管理,而不仅仅是物业管理,因此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王先生明知夹层存在安全隐患,仍将夹层作为仓库存放大量可燃物,故对火灾损失也存在过错。综上,法院认定三方过错责任相当,应当各承担事故责任的三分之一。法院对王先生的直接损失296208元予以确认,间接损失酌情支持5000元,因此,判令董女士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赔偿王先生财产损失100402.67元;该商场市场管理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赔偿王先生财产损失100402.67元;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东营 商铺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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