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垦利县城的刘先生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亲家杨某于2014年1月23日花3499元购买了一台国内某大品牌彩电,作为陪嫁送到自己家。
据悉,刘先生的孩子2014年3月份结婚,1月28日找彩电销售商家安装了彩电(非该品牌彩电专门安装人员),总共看了不到一个月就坏了。遂找销售商家免费维修,厂家维修点认为不是品牌彩电专门安装人员安装,不承认在保修期内,要维修需缴纳800元维修费(含部件钱)。刘先生认为,电视看了不到一个月就坏了,质量肯定有问题,要看电视自己还得掏800元,现在只需花1000多元就买台同样大小的彩电,觉得很冤枉。刘先生打电话找生产厂家理论,未有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约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并拨通了电视机厂家的电话,同其进行了沟通。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免费给消费者维修好电视机,消费者不再向厂家索要1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