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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务派遣人员缴存公积金操作层面仍存难题

A-A+2014年2月11日08:39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我已经在单位工作十年了,单是劳务派遣合同就签过三次,到现在为止也只是在交五险,从来没说过要给我们交公积金。”日前,在济宁某市直机关开车的司机刘先生告诉记者。

  春节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

  “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应’在约束意义上等同于‘必须’,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疑义的。”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栾厚杰处长向记者证实。

  “实际的情况并不是很乐观。一些大公司招的劳务派遣员工,都不会给缴纳公积金。现在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是一些效益较好的高科技企业、幼儿园、事业单位等。”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公司的一位孔姓负责人告诉记者。

  “《社会保险法》只是对‘五险’缴纳有明确规定,对于公积金并没有提及,当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2002年出台的,在执行上存在一些滞后的问题。”济宁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咨询师朱茂雷说。

  对此,济南万家盛世人力公司总经理万忠也有自己的看法,“我们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乙方,十分希望甲方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但我们却拿不出相关的政策依据与用人单位谈判,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现实是,即使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但因为提取、贷款、限购、户口等多方面的原因,公积金用起来也十分的繁琐。这就导致了有少部分工作人员根本不希望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而是希望发到自己手上。作为政策的受保护方,反而抵触这种‘保护’。”万忠说。该公司曾经有一位来自甘肃、在济南工作多年的务工人员,想回甘肃老家的县城买房子,却因为不允许异地使用公积金,导致最终的公积金贷款买房计划流产。

  “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我觉得是一种突破。但是,一点突破不够,还应多点开花,在简化公积金提取使用流程、提高贷款上限、明确异地公积金使用方法等方面,还是要进一步出台硬性约束,让务工人员能够进一步享受到政策便利,并且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更加有理有据。”万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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