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公告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将滨州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现公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滨州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渠道
可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等渠道线上缴费。
三、注意事项
首次在滨州市参加居民医保或中断后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先通过“滨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乡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已在其他地市参加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在滨州市重复参保缴费。
特此公告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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