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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曝光15批次不合格产品 多家商场上“黑榜”

2017年11月09日 14:48 齐鲁网  评论(人参与

  11月9日,记者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淄博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流通环节市级监督抽检的1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其中,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海米,因检出柠檬黄和胭脂红,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合格。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资质、产地证明、进销货台账等材料,履行了法定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规定,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西芹,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资质、产地证明、进销货台账等材料,履行了法定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做产品召回。依据相关规定,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博山人民路分公司经营的阿陀山庄山鸡蛋,检出氟苯尼考。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该单位索取了供货商沂源金麦穗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检验单,沂源金麦穗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刘家洞养鸡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淄博市流通环节食品供货清单,根据相关规定,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淄博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凤奴鸡蛋,检出氟苯尼考。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该公司立即主动进行了召回处理并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小,依据相关规定,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处罚款5000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海米,不合格项目:柠檬黄和胭脂红。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相关规定,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贰元;处罚款伍万元整。

  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北辛分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购进上述芹菜时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免予处罚。

  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免于处罚。

  淄博高新区四宝山霞飞超市经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山东鑫贡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第二分公司经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甲拌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相关规定,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76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山东鑫贡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第二分公司经营的五香粉调味料,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供货商资质、相关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销货台账等材料,履行了法定义务,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依据相关规定,因涉案商品已出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责令本案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张店南海水产品商行经营的桂(鳜)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按规定查验了“桂鱼”的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检验报告,建立了采购台账登记,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规定,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张店南海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鲟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按规定查验了鲟鱼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淄博市产地水产品准出质量合格证明并如实做了购进记录,上述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张店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彦芝肉食经营部经营的猪头肉,不合格项目:胭脂红。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较小,依据相关规定,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40元);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北辛分店经营的红发粉条,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索取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供货单据、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影印件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北辛分店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调拨凭证打印件、退货凭证打印件。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百货购物广场经营的芹菜,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量小,并且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进行退款退货处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及时的进行索据索票,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规定,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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