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月8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消费者超过3年无故不缴纳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严禁变相限制消费者使用自带骨灰盒。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商业经营。
《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墓价格管理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格外,其他配套的服务项目和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者自主确定。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照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公墓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消费者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除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实施对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公墓经营者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经济实用、价廉物美的殡葬用品。
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办法,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淄博市物价局。电子邮箱:zbwjsfk@sina.com。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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