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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推动山东省旅游业再上新台阶

来源:大众网2013年4月28日【评论0条】字号:T|T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6日,山东省旅游局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旅游系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旅游法》,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旅游行业的中心任务。

  事业发展,法治先行。旅游法的核心是维护广大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很快,2012年全国接待国内游客29亿人次,出境旅游者超过8000万人次,接待入境游客1.33亿人次,其中入境过夜旅游5740万人次。

  从山东省看,2012年全省接待国内游客4.87亿人次,接待入境游客469.91万人次。旅游企业已经从单纯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扩展到了农业、工业、商贸、文化、体育、物流、金融等各个领域。

  但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快速膨胀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旅游产品单一,还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性旅游消费需求;旅游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出行不便、获取旅游资讯途径少;旅游服务质量不高,“零付团费”、随意变更合同、强买强卖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法律来规范。

  省旅游局要求,全省旅游系统贯彻落实《旅游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解决一批重大问题:

  一是推出质优价廉的旅游产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旅游发展成果。

  省旅游局将突出抓好城市二日游、三日游旅游产品的开发,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市优势旅游要素,捆绑销售,联合让利于民。目前,枣庄、菏泽、济宁等市推出了具有城市特色的二日游、三日游旅游产品。泰山等一批主要旅游景区也加入了城市二日游联合营销行列,门票价格大大降低。

  二是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群众的休息权,保障群众在休息时间自主选择出游的权益。

  三是维护广大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家、省支持旅游业发展涉及旅游企业方面的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旅行社承办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等事项。

  四是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导游综合管理体系改革,在劳动报酬、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其他企业职工实行同等的待遇。(刘印河 殷文彬 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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