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张兴欣记者崔艳红)一男子将10万元借给了同事的朋友,并签订合同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和利息,结果借款到期之后同事的朋友无钱归还,他一怒之下将同事和其朋友一起告上法庭。等开庭审理时,才发现同事是以证明人而不是担保人的身份签的名,让借款人林某懊恼不已。
2010年,济南市的王某向朋友张某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张某因为刚装修完房子没有多余的钱借给他。为解朋友燃眉之急,张某把王某介绍给同事林某认识。在张某答应做担保人以后,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满后,林某一次又一次地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拒绝偿还。后来林某找到张某,张某以借款人是王某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林某将王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就王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可在庭审质证时,林某不禁暗恨自己的大意,原来借款合同上张某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的字,而不是他以为的“保证人”。
姚家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林某不能提出充足证据证明张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只能依法律和现有证据判令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偿还林某10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对王某的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