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的一名农民精神分裂症发作,迷迷糊糊跑上了高速路,由于他突然出现,导致一辆货车躲闪不及,将其撞倒。一方违规私自上高速,一方撞了人,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被撞的王某一家提起诉讼。近日,历城区法院主审法官于东亮经过多次协调,让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王华(化名)是济阳县的农民,自1996年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每年都要发病几次。2011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华精神病又发作后离家外出。因其家离高速公路不远,王华稀里糊涂就跑到了高速路上,并沿行车道行走。正巧,李龙(化名)驾驶货车驶来,因李龙开车时间较长有些疲惫,注意力不够集中,等李龙发现前方有行人时已躲闪不及,车辆右前侧碰到了王华,导致王华重度颅脑损伤,昏迷多日,经抢救才保住性命,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抢救期间,李龙及保险公司均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王华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龙驾车注意力不集中,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具体该赔多少,双方没能协商好。
不认可精神损伤鉴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2年2月,由于王华长时间住院,花费大量医药费,家里负担不起,便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王华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经山东省精神疾病鉴定所认定,交通事故致王华轻度智能缺损,影响部分生活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王华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事故前即存在智力受损的情况,鉴定报告没有查清王华原智能缺损情况,直接根据其现在的伤情认定伤残等级不合理,不应予以采信。
法官出面协调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
主审法官于东亮认识到,因王华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意外事故已导致其家庭处于崩溃的边缘,当务之急是尽快妥善处理好赔偿问题。因案情特殊,双方对鉴定报告争议较大,如进行判决,势必有一方不满而上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王华一家也将陷入迟迟得不到赔偿的困境。
鉴于此,于东亮法官决定给双方都做做工作。一方面他给王华家人指出,因原告之前就有精神病史,其违反规定进入高速行走,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过错明显较大,为避免诉累,及时获得理赔款,应当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法官向保险公司指出,鉴定报告是经法定程序作出,其应考虑诉讼风险,而且王华家庭困难,也希望公司从人道主义和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妥善与王华调解解决。
最终,被告保险公司接受了法官意见,双方顺利达成和解,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王华53000余元,被告李龙赔偿王华2000余元,王华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