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 4月24日下午14:30,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希巍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围绕“税收 发展 民生”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在本次网谈中,任希巍热情回答了“国五条中20%个税缴纳”“房屋年限与执行个税关系”“开征房产税”等市民们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据他介绍,青岛市目前还暂不征收销售住房差额20%个人所得税,也尚未划入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城市之列。
青岛“20%个税”暂不执行
自3月31日晚间,青岛版“国五条”细则出台后,是否征收销售住房差额“20%个税”就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目前,“20%个税”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落地,随即都在当地楼市引发轩然大波,新房、二手房市场均受到不小的影响。一位网友在网谈中提问“青岛市是否计划执行房屋买卖中‘20%个税’呢?计划何时执行呢?”
任希巍表示,新“国五条”发布后,青岛市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意见中要求贯彻销售住房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政策。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征管措施。下一步,青岛地税部门将在上级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研究提出青岛相关实施方案。
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唯一用房免个税
“房产赠与是否征税”一直以来被市民广泛关注,网友“黑土白云168”称:“近期我父母想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过户到我名下,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任希巍答复,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赠与的房产,则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契税。
本月初,天津版“国五条”细则中明确提出,5年以上且个人唯一住房出售免征个税,这一新闻发布后在岛城楼市引发了热议,在本次网谈中网友关于“房龄与个税”的提问也多次出现,那么目前青岛不同房龄的房屋买卖又是怎样征收个税的呢?任希巍称,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住房出售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尚不属于“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城市”
网友“qdjzmn”在网谈中提问:“我利用自家的房子开办了一家幼儿园,请问我自用房屋经营幼儿园是否免交房产税?”任希巍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 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没有免征房产税的政策。
此外,在本次网谈中任希巍还就网友比较关注的“青岛是否开征房产税”给予了答复,据任希巍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开征多年,主要对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按照国务院批复,上海、重庆2011年进行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其他地区是否进行房产税试点由国务院决定,青岛目前尚不属于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城市。(记者 于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