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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二胎取消女方25岁和30岁的年龄限制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2013年3月23日【评论0条】字号:T|T

  合法生育二胎将取消年龄限制。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发布的公告中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除了生育二胎对女方年龄的限制。另外,全省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还有望在居住地生育登记。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我市已经出台规定,简化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流程。

  二胎生育政策有何变化?

  取消女方25岁和30岁的年龄限制

  记者了解到,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二胎生育政策问题,此次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适当修改。其中,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草案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删去第二十五条,意味着取消了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限制。

  此外,草案还将“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可生二胎,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其他二胎生育条件,这次修订没有变动。

  流动人口在哪办生育证?

  生育第一胎可在居住地办生育登记

  以前新婚夫妻办理生育登记,都要到夫妻双方的原籍办理,这给我省流动人口以及异地工作的居民办理生育手续增加了不便。去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我省济南、青岛等地相继出台规定,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生育登记。而随着我省新《条例》颁布,这一便民举措将扩展至全省。

  据了解,新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也就是说,新条例颁布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计生服务手册。”省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他强调,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第一胎生育,生育二胎仍要到夫妻双方原籍办理相关手续。

  但草案也对由此产生的计生工作监督做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保留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等要求,并且新增了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计生监督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条例何时能实施?

  草案有望年内颁布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人口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于2002年,10年时间一直没有修改。新旧条例更迭并没有改变政策方向,而是对一些领域和权益做出适当灵活调整。如草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相关奖励政策,新增第三十一条:要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该条例进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这次征求意见后,我们将草案送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有望在年内通过并颁布实施,这对于实现流动人口自由迁徙和夫妻自主生育,又扫去了一些障碍。

  流动人口办“准生证”容易了

  据介绍,新规受益最多的是流动人口,今后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只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就可到现居住地办理,不必再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已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且婚育情况清楚的,即时登记发放;对未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的,现居住地镇(街)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联系,限时予以办理。

  其中,夫妻双方均为青岛市户籍的,或一方为外省户籍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户籍地在青岛市、另一方属山东省内青岛市外的,按规定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按规定不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由青岛市户籍一方的镇(街)负责联系对方户籍地,限时予以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也简化。户籍为青岛市的流出育龄妇女凭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村(居)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镇(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证件资料齐全的,即时予以办理发放。流出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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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条件下才可生二胎?

  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修正案草案已修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申请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申请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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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还指出将继续开展人口计生公益金救助。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和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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