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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障房今后将建在地铁旁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2013年4月25日【评论0条】字号:T|T

  昨天,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培新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根据我市正在编制的新一轮保障性安居工程3年发展规划,预测至2016年末,我市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累计解决和改善约46.2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的住房保障覆盖率将达到21.39%。

  问题 保障房位置难让

  居民满意

  根据 《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的 《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我市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在运行实践中存在部分不足和薄弱环节。首先,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在房源品种方面,虽然我市四类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涵盖了中低收入阶层,也与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对应,但品种繁多,须进一步整合优化。

  其次,土地资源配置与住房保障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市土地资源总量较为紧张,结构性供需矛盾更为突出,中心城区住房保障需求量大、但土地资源稀缺;其它区域土地资源相对宽松,但受区位、交通、配套等环境因素和就业、就学、就医等生活因素限制,居民不愿选择,部分项目已出现滞销现象;对异地建设补偿资金支付理解有偏差,提取资金上缴财政后,未能转移落实到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致使有的区集中建设项目出现的亏损无法得到补偿。

  另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投入存在较大缺口。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公共租赁住建设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仅靠政府投入,难以完成建设任务。而对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须加大有效的金额和优惠政策支持。

  规划 再建4.5万套保障房

  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正在编制新一轮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年发展规划,初步思路为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2014年至2016年,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建设总量不少于4.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75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75万套),年均1.5万套;通过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解决约3.9万户;通过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解决2.3万户。

  预计至2016年末,我市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解决和改善约46.2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27.8户,通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危旧房改造解决18.4万户。按全市常住人口216万户计算,我市的住房保障覆盖率将达到21.39%。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我市将按照 “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要求,对现有保障性住房品种进行整合。在保障方式上,实行可租可售、先租后售,以租为主的方式。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化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以及各类人才等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各类保障对象的全面无缝隙覆盖。同时优先对偏远区域加大投入,结合我市区域规划布局,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生活配套设施,确保被保障家庭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

  违反规定的将被收回

  根据保障对象的变化,在不腾退分配住房的情况下,根据其家庭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需求,对应调整房源,并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以及租金水平或购买价格,直至按照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探索对租金和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制度,先由保障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每月缴纳租金,次月发放租金补助。

  进一步研究完善社会优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优先分配政策。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管理,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从“买得起”变“租得起”

  加快推进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立法调研进程,引导居民在消费观念上从追求“有住房”向实现“有房住”的转变;在住房保障模式上从“买房为主”向“租房为主”转变;在舆论导向上从关注“买得起”向“租得起”转变。

  建议 在交通便利区规划保障房

  《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要在各区(市)间建立差别化住房保障政策,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有计划地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重。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性体系,统筹解决好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发展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在地铁、轻轨沿线等公共交通便利地区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项目,提前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储备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平均分配,有限照顾社会优抚对象、社会救助对象、残疾人、高龄特困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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