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获悉,2022年3月4日、3月6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四项违法事实:

  (1)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2年2月25日至3月2号,44#分站、141#分站通讯共中断15余次,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分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查询3308综放工作面轨顺爆破断顶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矿井调度记录及存储录音,2022年2月26日3308综放工作面轨道顺槽进行一次爆破卸压作业,12时01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准备爆破,12时35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爆破结束,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时01分至12时35分爆破期间,综采工区卢某等多人所在的警戒点距爆破地点距离为280m,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300m,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技术标准不符;

  (3)143下3轨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安设标准不符,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

  (4)63下03轨道顺槽1206-1211号钢带区段淋水较大,未及时采取架棚措施加强支护,与《63下03轨道顺槽作业规程》“巷道顶板淋水较大,顶板破碎应及时进行架棚加强支护”的规定不符,3308综放工作面第177#、196#、198#液压支架后立柱压力表显示值分别为0MPa、0MPa、0.3MPa,与《330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压力不得小于泵站卸载压力的80%,即24MPa”的规定不符,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据显示,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图片来源信用中国(山东)网站)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