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0后大学生杀害岳母和妻弟媳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90后大学生杀害岳母和妻弟媳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法制晚报讯(记者 董振杰)2017年9月5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西陵寺镇榆厢南村发生一起惨案,一90后男子持菜刀杀害了赵兰(化名)的母亲和妻弟媳,而行凶者被证实为赵兰的丈夫闫宁(化名),此时,闫宁的身份还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学生。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1日以闫宁犯故意杀人罪作出死刑判决,闫宁上诉后,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因感情纠纷以及家庭琐事 在校大学生回老家连杀两人
“二审的判决结果已经下来了,凶手仍是死刑……”2018年12月12日,《法制晚报》记者看到了赵兰转发过来的判决书。
在这起案件中,赵兰的身份很特殊,她既是凶手闫宁的妻子,也是死者的家属。因为丈夫的一念之差,闫家和赵家都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而赵兰在丈夫作案之后,早已返回娘家生活,并打掉了肚里已经孕育六七个月的第二个孩子。
记者看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被告人闫宁在北京一所大学的社会体育专业读书,2012年应征入伍,2014年12月返校读书,与妻子赵兰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以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离婚之念,闫宁在电话中要求赵兰的母亲返还彩礼等。在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闫宁与妻子赵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案发前闫宁曾扬言要杀死自己的岳母。
2017年9月5日,这一天是农历的中元节,闫宁从北京乘坐高铁返回睢县,途中购买了一把菜刀,乘坐出租车于当天下午4时许赶到岳母家中,在向岳母索要彩礼时,与岳母以及妻弟媳发生争执,用菜刀将两人当场砍死,并造成岳母家两岁的小孙女轻微伤。
而在闫宁作案之后,他在事发现场的二楼与妻子赵兰进行视频聊天,赵兰看到了丈夫身上有血,于是立即赶往家中。
闫宁作案后在岳母家自杀未遂,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闫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称应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河南高院驳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1日以闫宁犯故意杀人罪作出死刑判决,被告人选择了上诉。法晚记者看到,闫宁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伤害岳母家小孙女的犯罪事实错误,闫宁的作案动机并非仅仅因为彩礼与岳母发生纠纷,而是因为抑郁症偏执将仇恨对象杀害,原审采信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错误,闫宁应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理由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闫宁故意杀人造成两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一审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经查,案发现场两岁的儿童所受伤情被鉴定为锐器砍切所致,闫宁供述在案发时岳母家的小孙女在场,现场只有闫宁一人持有凶器,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闫宁致伤并无不当。
关于闫宁辩称作案动机是因抑郁症偏执导致将仇恨对象杀害一事,经查,闫宁因感情和家庭琐事迁怒于被害人,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目标明确,作案后有自杀行为并告诉妻子,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2018年12月5日的判决书中,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