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子王某娥在婚介机构使用化名,经人介绍,以恋爱的名义,寻找各种理由借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2年多时间内,多名老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达20余万。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娥犯诈骗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被害人周某称,他在市中区某婚介所登记征婚,2015年7月份左右,一名自称叫“王琳”的女子突然给他打电话,自称看见了周某的征婚启事,想与他交往。
刚在婚介所报名不久,就有人打来电话,这让周某喜出望外。当日,两人就见了面,周某觉得对方条件还不错,相处没多久,他就与“王琳”在家中发生了性关系。但让周某没想到的是,两人交往期间,“王琳”却频繁向他借钱,借钱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如“买房”“孩子结婚”“做生意”等,周某为维持与对方的感情,并未多想,多次借钱给对方,总共达10万元。
然而,“王琳”借钱后不仅分文未还,反而与周某的联系逐渐减少,有时打电话也不接,周某逐渐产生怀疑。2016年6月的一天,当“王琳”再次来到周某家中时,周某的儿子报警。
“王琳”是王某娥在婚介机构报名时用的化名,还曾用过“王玲”等化名。王某娥出生于1970年,济南人,自2014年开始,通过婚介机构相亲的方式,寻找老年人为目标行骗。2015年,与丈夫离婚后,她继续诈骗。
有被骗者选择谅解女方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被害人薛某在案发后,为王某娥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娥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了王某娥偿还其10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要求。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我与她已相互成为家人。”薛某称,在他与王某娥相处期间,对方先后以偿还欠款、给孩子找工作、母亲住院等理由向其要钱,其一共给了王某娥大约109744元钱。
济南中院认为,王某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其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0.75万元。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部分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