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飙车等交通违法危害极大,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不但要依法承担形势责任,而且可能会被终生禁驾。2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了省内8月份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00人驾驶生涯终结。3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又发布了十大终生禁驾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酒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压迫心存侥幸逃逸,而是要第一时间报警救人。

 

一、聊城“6.30”交通肇事案件一、聊城“6.30”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6月30日23时许,葛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时,刮撞行人张金某、张某华和张某学,造成张金某、张某华、张某学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葛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抓获。

经调查,葛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7日,葛某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7年5月2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葛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潍坊“10.25”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25日21时许,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潍坊诸城市密州街道时,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26日,徐某某被潍坊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7月31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徐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德州“10.28”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28日17时许,傅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德州市宁津县纺纱厂门口时,刮撞行人崔某,造成崔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傅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傅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6日,傅某被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7月18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傅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潍坊“11.11”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11月11日5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时,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骑行人葛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7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26日,刘某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8月9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日照“11.20”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张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日照市莒县夏庄镇后辛庄村时,与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吴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张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17日,张某被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2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德州“11.21”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1月21日6时许,冯某驾驶轿车沿101省道行驶至德州市德城区王村店时,刮撞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冯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冯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27日,冯某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7月18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冯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七、济宁“1.26”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1月26日21时许,田某驾驶轿车沿251省道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路段时,刮撞行人韩某,造成韩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田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8.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1日,田某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7月19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田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东营“3.4”危险驾驶案件

2017年3月4日17时许,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抓获。

经调查,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18日,李某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27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九、淄博“3.22”危险驾驶案件

 2017年3月22日19时许,袁庆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区北京路路段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高某长当场死亡,袁某和另一名小型客车乘车人高某财受伤。

经调查,袁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7月17日,袁某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31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袁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济宁“3.29”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3月29日21时许,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骑行人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周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6月13日,周某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7月19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周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