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省直每年不低于4000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做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社区、村(农村社区)单独建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和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见》提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规模、实际工作需要、财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每年4000—6000元,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每年不低于2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意见》强调,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按所在单位确定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缺口部分所需资金,由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经费中,符合党费使用规定的,可从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中列支。

  《通知》规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包括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基本补助,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按每人每月400—500元的标准,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补助,一般按基本补助的30%至1倍核定。

  《通知》要求,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每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绩效补助所需资金,由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

  《通知》还提出,在职党员兼任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不纳入发放对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补助,按照不低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的50%核定,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解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