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六部门发通知做好防暑降温 6到9月发放降温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省总工会、公安厅等六部门日前下发2017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40℃以上高温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中度高温天气时,劳动者全天露天作业不得超过 5 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一般高温天气时,露天作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 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岗位,严格落实患高温禁忌症劳动者、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加强职工食堂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肠胃道传染病的发生。强化职工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督促各类企业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40 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 6 月、7 月、8 月、9 月共 4 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根据各部门职责,人社、安监、住建、城管(执法)、交通 等部门,对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防暑降温工作,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开展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问题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