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手举花圈从婚礼现场走过,潍坊男子被判侵犯名誉权
举着花圈走进婚礼现场,潍坊寿光人张某的这一举动,被法院认为侵犯了一对新人的名誉权。7月24日,记者从寿光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一对新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进行口头赔礼道歉。该案被潍坊中院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小刘和小王一对新人在农村老家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上午10点左右,男子张某开车来到婚礼现场,并从车中取出花圈拿在手中,步行至新人亲友聚集处便将花圈打开,双手高举从人群中穿过。新人的亲友们发现后即将花圈夺下,争夺中花圈毁损,随后张某离开婚礼现场。
小刘和小王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两人的名誉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对新人主张张某手举花圈出现在两人结婚仪式上,有录像资料、照片证实,该院予以确认。张某在一对新人婚礼现场举花圈,方式极端,影响恶劣,侵犯了一对新人的名誉权,给一对新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对新人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确定为3000元。
一对新人要求张某在新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一对新人返还花圈,因花圈系张某用于侵权的工具,且双方在争夺中花圈已毁损,故张某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一对新人及亲属对其进行了殴打,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并提供证明证实,一对新人不予认可,张某提供的证明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该院不予采纳。张某要求一对新人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小王原审中提交的录像资料、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手举花圈出现在小刘、小王两人的结婚仪式上。张某行为方式极端,影响恶劣,给被小刘、小王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原审据此认定张某侵犯了小刘、小王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寿光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成立对他人名誉树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公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风俗习惯,人们通常会认为花圈是献给死者表示哀悼与纪念的祭奠物品,而婚礼是新人缔结姻缘、接受亲朋祝福的幸福仪式。该案中,小刘、小王举行婚礼的时刻,张某为泄私愤,手举本该用于悼念的花圈出现在婚礼现场,方式极端,有违公序良俗,严重侵犯了一对新人的名誉权。婚礼上,一对新人的亲朋好友人数众多,张某的侵权行为迅速造成恶劣影响,给一对新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张某在一对新人住所地张贴道歉公告,并赔偿一对新人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作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通讯员 田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