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0岁的马某骑电动车时闯红灯发生车祸,导致后座上的老伴楚某受伤医治无效身亡,马某触犯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莒县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马某不起诉。

  2016年7月29日7时20分许,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莒县城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文心广场路段处闯红灯,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载货摩托车相撞,致马某的老伴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2月17日,马某以交通肇事罪被送至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交通事故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子女的谅解,子女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不起诉人马某已经因为交通肇事失去了妻子,对其不起诉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齐鲁晚报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贾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