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意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意见明确,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

  意见规定,承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退役士兵可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院校(机构)和专业。

  在退役士兵培训教学规程方面,意见要求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培训;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

  为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承训院校(机构)等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意见明确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定,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