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小聚,喝杯小酒本是人生一大快事,可如果恣意饮酒,往往喜事会变成悲剧。近日,临沂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死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本关系亲密的两家人,因为喝酒喝死人而对簿公堂,成了仇家,幸亏法官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地耐心说服教育,最终使原被告之间互相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补偿给原告(死者孙某的家属)5万元,被告韩某补偿给原告2万元。
孙某是莒南县文疃镇一名出租车司机,陈某是某医院护理人员。孙某与陈某系好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中午,陈某打电话给孙某,邀请孙某到一牛肉汤馆喝酒小聚。期间,孙某与陈某均饮约8两白酒。酒后,孙某开车送陈某到了韩某家。孙某在陈某与韩某的劝说下,又留在韩某家中喝酒吃饭。期间,陈某、韩某发现孙某已醉酒站不起来,陈某开车送孙某回家,孙某妻子看到孙某醉酒拒绝孙某进家门。此时,陈某发现孙某脉搏微弱,开车送其到医院抢救,孙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官提醒:在参加宴请和朋友聚会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