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年前,山东省将供暖室内温度提高到18℃后,济南市至今未出台详细的退费标准。据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正式标准出台之前,各热企仍然采用去年的办法。因热企原因造成居民户内不热的,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室温达不到18℃

  符合条件应退费

  根据2014年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对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济南一热企负责人告诉齐鲁晚报记者,根据供热条例,室温达到18℃有三个前提,一是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目前,济南的供热管网最低设计温度为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第二个是,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第三个就是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这三个前提下,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除了自管站区域和一些中小型热企供暖的范围内,济南热电、济南热力公司的供暖区域内,很少有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以下。而且在不到18℃的情况下,因热电、热力等热企原因造成的寥寥无几。”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有些老旧小区没有进行节能改造,墙体保温差,系统难以达标供热。另一方面,老旧小区室内供热系统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道堵塞、水循环差,需要进行疏通清理。“这些非热企原因造成的不达标并不会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