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条例失效了
新的迟迟没露面
省城供暖主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为《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和济南市物价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
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省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而济南市于1998年通过的《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济南市供暖温度为16℃以上,并按照16℃的标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济南的退费标准和热计量政策便是按照16℃来确定的。”省城一供暖业内人士介绍,由于山东省提高了供暖温度,这些标准和政策便都自动废止了。为了热计量政策的顺利实施,济南市物价部门已经修改了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该业内人士介绍,济南市一直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配套方法。“虽然热企内部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但是居民对退费的标准并不清楚。”他还是希望济南市出台正式的文件和规范,向社会公布,让热企和市民都有章可循。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蒋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