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达标退费标准
仍沿用去年办法
在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之前,济南市测温退费依据的文件为2010年通过的《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其中有条文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要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该《规定》同时还规定,当室温不达标,并且是由热企造成的,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14日,记者从省城主要热企获悉,由于供暖温度由16℃提高到18℃,该规定已经自动失效。
一热企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还没有出台新的退费标准,“如果出了新的退费标准将按照新的来执行。”该负责人还介绍,济南市政公用系统曾经出台过新的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其中规定,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如果今年不出台新的文件,热企还将按照去年的办法来执行。
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仍然采用去年的退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