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私自将山东省商务厅900万元公款转到以刘某某个人名义成立的烟台某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另案处理)将该900万元公款用于在烟台购买房屋、装修以及购买车辆,以供吕在模个人使用。2014年3月,为掩盖犯罪事实,吕在模指使刘某某将烟台某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所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该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对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出示了讯问笔录及其亲笔供词,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公诉人表示,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开始吕在模尚能供认,后期改变供述,对多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均予以否认,在16日和17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吕在模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对多笔受贿犯罪、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仍然没有认罪悔罪,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吕在模的认罪表现和悔罪态度,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予以量刑。

  据悉,庭审进行到17日下午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