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今,山东省高院指令烟台市中院再审海阳市法院原法警辛浩春被判贪污罪一案已过去近7个月,超过法定审结时限近1个月,但辛浩春仍未收到开庭通知,他的律师呼吁烟台市中院尽快依法开庭再审此案。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了解到,辛浩春曾被烟台市中院判定贪污3.8万元,这笔钱原是海阳市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的执行款,经应收款方同意将这笔钱转为给该院的赞助费,烟台市中院认定,证据显示辛浩春将该笔款项取出,但无法证明法院收到了这笔赞助费,遂以辛浩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

   法院被指要求员工拉赞助费

  海阳市法院原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孙德奎等多名曾在该法院工作的人员均在证言中证实,从1999年开始,该法院领导曾在大会上要求该法院工作人员拉赞助费,交给法院财务科,月底按比例发放给执行人员。孙德奎在落款为2011年1月16日的证言中称,“法院为了鼓励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加强法院硬件设施建设,凡给银行系统和重点企业执结的案件,争取给予法院一定的赞助,院里按比例给干警一定的补助。”

  辛浩春被判贪污的案件就是因此而起。海阳市法院曾在1998年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莱州市农业试验站付给原告海阳市郭城镇松树夼村委代繁玉米种子款99.9159万元,判决生效后由辛浩春执行。当时辛浩春是海阳市法院执行二庭的法警。证言显示,原执行二庭庭长王学军与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商议后决定,追回所有欠款后,松树夼村委赞助海阳市法院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