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决议书再审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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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卷证据显示,该案当时追回执行款46.5万元,松树夼村委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达成和解。这46.5万元中,有1.5万元由另一名执行人辛乐起于1999年执行完毕,并交给王学军1万元作为赞助费,另5万元由松树夼村委直接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处拿走。

  辛浩春称,经他执行的有40万元,他从这40万元拿出9万元作为赞助费。2000年5月27日,该执行案件评查结束,归档结案。

  多份证言显示,2001年4月2日,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到海阳市法院找到王学军,称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违约,双方达成的和解废除,而法院只为他们追回一半执行款,故要求退还一半的赞助费。王学军向分管院长孙德奎请示后,王德奎同意退给村委5万元。

  辛浩春等人当天为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做的执行款发放笔录显示,松树夼村委此前已收到31万元执行款。不久,扣留的10万元赞助费中有5万元被退回给松树夼村委。

  今年7月4日,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致电海阳市法院办公室及研究室,对方均称对当年法院领导要求工作人员从执行款中扣赞助费一事不知情,“换了好几茬领导了,都不知道原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