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再审迟迟未开庭

  辛浩春不服福山区法院的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烟台市中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再次认定一审法院关于辛浩春贪污罪的认定部分,但以辛浩春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3.8万元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4月11日,辛浩春来到中纪委巡视组递交材料,称其并未拿到3.8万元,所写收条仅是将案款转为赞助费的手续。10天后,烟台市中院和烟台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找到辛浩春,称中纪委巡视组已将此案转交给烟台市政法委督办,他们将调查处理此事。两三个月后,山东省高院工作人员也找到他了解情况。2015年12月10日,辛浩春收到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称该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辛浩春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决定指令烟台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该此案进行再审,落款为12月9日。

  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但辛浩春始终未等到开庭通知。期间,他多次找到烟台市中院、检察院,对方均称已经开始调卷,却未曾告诉他何时能开庭再审。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7月4日致电烟台市中院政治部,对方让记者联系研究室采访,但至7月5日下午,后者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辛浩春聘请的刘红臣律师称,刑诉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从2015年12月9日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却仍未开庭再审,明显超过法定审结期限,他呼吁烟台市中院依法办案,尽快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