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整合落实涉农资金的;

  (三)帮扶工作满意度较低的;

  (四)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方案,加强对本行业(系统)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办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