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作措施。按照“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的要求,考核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
(二)目标完成。对照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帮扶绩效。采取第三方评估、运用扶贫开发综合数据平台、按一定比例电话随机查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考核各成员单位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2月中旬完成。
(一)平时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和完成交办任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照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按时间节点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集中考核。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形成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总结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办组织力量,对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验收、核查。
(三)综合评价。省扶贫办汇总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