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发生在曹县,他们曾经为同村好友现在的反目仇人,一个成为了强奸犯,一个成为伤害犯,先后被判入狱。究竟怎么回事,且看曹县法院怎么判。

  2015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伊某甲与同村村民兼好友伊某乙酒后在曹县某镇歌城唱歌。

  期间伊某甲提前离开歌城潜回伊某乙家中,乘伊某乙之妻晋某某熟睡之机,造成晋某某误认为是自己丈夫回家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伊某甲逃跑。

  伊某乙回家知道情况后随即持尖刀到伊某甲家门前将伊某甲脸部、腹部等处扎伤。伊某甲被家人送到医院后,被告人伊某乙又追至医院。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伊某甲从医院带至曹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被告人伊某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经鉴定,伊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两处)。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伊某乙主动到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曹县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伊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伊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认为被告人伊某乙因被害人伊某甲性侵其妻而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伊某乙案发后能够自首,且被害人伊某甲对引发本案存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伊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朋友妻不可欺”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也是做人、交朋友最基本的准则。本案被告伊某甲不顾好友关系,与伊某乙之妻发生性关系,不仅伤害了伊某乙及其妻子,也让多年朋友感情归零甚至成仇人,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当地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被告伊某乙虽然遭受莫大侮辱,但通过这种不理性的方式发泄愤怒,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这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并不是最好的结果。

  面对矛盾和纠纷,奉劝大家通过合理、合法、冷静、理性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终生的后悔无穷。